苏州大学中外合作教育项目

通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出国留学和通过留学中介出国优势对比

2018-05-21 18:07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从中我们可以明确: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 
(二)中外合作办学的方式必须是合作办学,既不是合资办学,也不允许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单独办学; 
(三)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对象是中国公民,而不是主要招收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学生; 
(四)教育教学的地点主要在中国境内;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都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选择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课程应当注意的事项有: 

(一)查看办学许可证或项目批准书,以确定该机构或项目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向该机构或项目缴付费用时,应当核对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索取发票或收据。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设立或者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均应当取得由审批机关颁发的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正规的合作办学在教育部的涉外信息监管网管上都有备案,可以在网上查询到。网址:http://www.crs.jsj.edu.cn/

合作办学优势所在:
1、通过本校出去,省时、省力,前一阶段在国内学习按照国内收费标准收费,省钱。
2、具有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接受教育部统一管理,更加放心。 
3、出国前有学分对接,出国后只要继续学习剩余学分。 
4、专业素养扎实,语言优势明显。
5、文凭回国后能够顺利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有保障。 

合作办学劣势在于合作院校相对固定,选择面相对较窄。 

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四)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中介服务的主要对象为已完成高级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在校大专以上学生自费出国留学需符合《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的规定。 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的培训等。 

留学中介劣势: 
1、中介众多,选择时容易迷茫。 
2、费用相对比学校项目服务费用贵。 
3、无学分带出。 
4、与学校不同,机构主要还是以盈利为主。 
5、学生出国是以预科学习,或语言学习为主。必须要达到条件才能申请为正式本科生,进入大学专业课学习。 

留学中介优势: 
1、留学机构对接合作的海外院校没有范围限制,只要通过申请条件评估,学生可以去到自己想去的国家和学校。 
2、正规的留学机构都是通过国家教育部审批,授予资质才能为学生提供服务的。一旦确认合作,会签署赋有法律效益的合同协议,保障学生和家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