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中外合作教育项目

苏州大学中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2017-03-29 11:59
本实施细则根据《苏州大学中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管理规定》制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一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有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但经教育能正视错误,并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对在学校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组织参加宗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 凡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声像制品和色情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持有、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声像制品,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中外合作国际高等文凭教育项目学生宿舍管理实施细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对于任何以赢取物质或金钱为目的的赌博行为,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凡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屡教不改、且赌资较大,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从事卖淫、介绍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凡有吸毒、贩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其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泄漏国家机密文件和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嫌疑人员尚未构成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将证件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私刻、私盖公章者,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视斗殴规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主动上缴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毁坏公私财物者,按其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仟。
第十四条 偷窃、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物、胁迫、教唆他人偷窃,除追回赃物、赃款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总价值不满人民币10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二)作案总价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团伙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对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侵占、冒领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金额不满人民币1500元且拒不退还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金额达到人民币1500元及以上且拒不退还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经教育无改进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扰乱考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凡考试作弊的,经与教务部门协商,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减轻处分:
(一)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积极退赃,悔改表现突出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三)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胁迫或打击报复者;
(三)因成绩等原因,对教师和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
(四)侮辱、殴打教师及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五)学生在毕业或退学离校过程中,为发泄私愤而故意损坏公物者;
(六)第二次违规或重犯同一种错误;
(七)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八)其他依本细则应给予加重处分者。
第二十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在察看期内表现突出者,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满并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解除察看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工作部根据其表现,及时提出意见报项目主管领导审批。
在留校察看期间内表现较差或又有违纪行为者,除按相应条例处分外,延长留校察看期一年;又犯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受记过以下处分者,一年以后,可以根据学生的悔改表现,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工作部受理,按程序进行评议。评议为良好的,由项目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撤销处分,处分材料可不归入本人档案。受记过以下处分学生毕业时不满六个月的,缓发毕业证书,毕业后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撤销处分后,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