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中外合作教育项目

苏州大学中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管理规定

2017-03-29 11:49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应由本人持入学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根据苏州大学的规定在指定时间内到苏大校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在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经项目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于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项目学生工作部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的,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六条 每期开学初,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的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学生工作部提出请假申请,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学校也可以认定其应当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休养治疗者;
(二)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第九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交休学申请书经家长签字,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学生工作部审核,项目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及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而拒不办理或办理休学手续后拒不离校的,自学校明确其应办理休学日期或应离校日期起,无故逾期两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一般于学期开学前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相应班级学习。
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学生工作部领导签署意见,并报项目主管领导批准复学。伪造诊断证明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第十三条 休学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由学生工作部报项目主管领导批准,按自动退学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节 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劝其退学或自动退学处理:
(一)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休学已满两年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并经家长同意的。
(六)学生一学年无故旷课达50%以上者经教育无明显改正者,劝其退学。
第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项目办公室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给本人。退学学生按退学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退还政策规定应当退还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 纪律管理

第一节 请假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学校认可的医院的证明。三天以内的病假,由班主任审核批准;超过三天的,由学生工作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一学期内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内的事假,由班主任审核批准:超过三天的,学生于作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两周。
第十九条 考试、考查(包括补考)期间,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请假。
第二十条 学生请假需预先到班主任处说明原因,填写请假条,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交学生工作部备案。超过班主任准假权限的请假,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交学生工作部主管领导审批并备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填写请假条的,可以先口头请假,但事后需履行补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须及时销假。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续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第二节 考勤管理、课堂及考试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出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是学生成绩评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考勤实行每节课考勤制,由任课教师和班主任按学生名单共同进行。学生的考勤情况每月由学生工作部负责汇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迟到、早退,否则将影响到学生成绩评定。迟到者需向任课教师说明理由,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教室听课。迟到、早退现象严重,经教育无改进者,学生工作部将情况汇总至教务部门,最终影响成绩的评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缺勤的数量,不管有无正当理由,五次连续旷课将告知家长;每学期缺勤率达到20%,学校将发出警告信;同一门学科缺勤达50%及以上者,经与教务部门协商,可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并视为当前学科不及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学生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批准外出逾期两周未返校报到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课堂上需服从任课老师的合理安排,不得做与课堂无关的事,不得使用娱乐设备,不得使用手机,如有需要,手机可作为电子词典使用。
第二十七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按监考人员安排的座位就坐。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作旷考论。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十八条 考生除考试允许携带的物品外,其他物品一律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考试中若确需借用他人文具用品,由监考人员代为借还。
第二十九条 考场必须保持肃静,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考试中途,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确因身体原因需要离开的,须经
得监考人员的同意。

第三节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三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传播有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优秀学员”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行为性质和过错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按《苏州大学中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部主管。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生工作部根据查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项目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四条 凡开除学籍的学生,需出具处分决定书,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必须办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又无正当理由者,按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各类处分材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