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中外合作教育项目

苏州大学中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宿舍管理实施细则

2017-03-29 12:02
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保证学生在宿舍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苏州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宿舍调配管理

第一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由项目行政部统一分配宿舍,学生按规定流程办理入住手续。学生毕业或十途退宿,需按规定流程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条 学生办理入住,需凭缴费凭证至项目行政部门开具《苏州大学学生宿舍住宿安排通知单》,再凭此住宿通知单到宿舍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领取房间钥匙。
第三条 学生办理退宿,需先向项目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行政部门开具的退宿单到宿舍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退宿于续,归还房间钥匙,最后将宿舍物业管理部门开具的退宿确认凭证交项目行政部备案保存。
第四条 学生不得擅自进住或调整宿舍。如确有必要调整,需事先向项目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部门领导同意后,凭行政部开具的调宿单至宿舍物业管理部门办理调宿登记手续。未经同意,擅自进住或调房的同学,将按有关规定惩处。
第五条 如有需要,项目行政部有权利对宿舍进行调整或整合,学生需服从项目行政部的统一安排。

第二章 宿舍内设施物品管理

第六条 宿舍出入口处设值班室。宿舍管理人员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每宿舍按八人标准居住,配备床、写字桌、方凳、衣柜,配有电活插口,电脑网络接口。
第八条 宿舍内盖被统一叠成方块形放于一端,枕头放置另一端,床面清洁平整;床下除并列摆放整齐的鞋子和衣箱外,不得摆放和放置其它物品。
第九条 宿舍内的书本、笔墨等学习用品和毛巾、水瓶、茶杯、牙刷等生活用品按要求放置,保持整齐美观。
第十条 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一条 宿舍内门窗及所有物品须保持清洁,地面须保持干净无尘、无水、无纸屑杂物、无痰迹,墙面清洁、无蛛网吊灰,墙壁上不乱贴、乱画,不允许敲钉入墙、乱挂衣物。宿舍的阳台、卫生间须保持卫生、整洁。
第十二条 宿舍内的公共区域须保持整洁。电话、桌椅、水龙头、水箱等公共设施须妥善使用,保持清洁完好。严禁擅自挪用、破坏消防设施。

第三章 宿舍内学生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服从并配合宿舍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宿舍室长全面负责本寝室的日常管理,室长由本寝室学生轮流担任。
第十五条 各宿舍室长应排定卫生值班表;值日生每天负责拖扫地面、擦洗门窗、督促本室同学整理好个人内务;宿舍的值日生还须每天清扫卫生间、客厅,将卫生纸等垃圾装袋后放到指定地点;每周末各宿舍全体成员大扫除一次。
第十六条 寝室所有成员都有责任保持自己使用的家具及摆放物品的整洁卫生和整齐划一,不在寝室内吐痰、乱扔杂物,不带饭菜入宿舍进食,不将室内垃圾扫至走廊。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归宿、就寝。
第十八条 保持宿舍内安静,不大声喧哗、 嬉闹及进行搓麻将、打球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娱乐活动。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不在宿舍内打扑克、看影碟、玩电子游戏等,更不允许从事任何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十九条 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电话;接听电活应轻声细语,以不影响他人休息为宜;不得利用电话长时间闲聊。
第二十条 团结友爱、文明交往、互相帮助、不吵嘴、不打架、不酗酒、不赌博、不聚众哄闹。
第二十一条 注意宿舍内物品安全,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及时将多余现金存入银行,最后离开寝室的同学应随手关好门窗,关灯,关闭水龙头。
第二十二条 不擅自在宿舍区域内进行促销、经营等商业活动(含网上商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 注意宿盒内用电安全,室内无人时要切断电源,不私拉私接电源和不允许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毯、电饭煲、电水壶、洗衣机等违章电器。在宿舍使用被允许的电器时,单个电器功率不得大于800瓦。
第二十四条 节约用水,保持厕所内用水管道畅通,不向洗脸盆(池)、便器内乱扔杂物。
第二十五条 不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包括点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点蚊香、抽香烟等)、焚烧纸张杂物。
第二十六条 不在阳台栏杆上放置凳子、哑铃等重物,不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各种物品,泼倒废水等。
第二十七条 不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动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回自己所住宿舍就寝。晚归学生一律凭本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并说明原因后方可进入宿舍。不翻越宿舍围墙、栏杆。不擅自夜不归宿。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不私自调换房间或床位,不在寝室内留宿非本室人员。

第四章 宿舍管理奖惩

第三十条 每学期进行一次文明寝室评比活动。凡被评为“文明寝室”的,在获得一定物质奖励的同时,该寝室成员在各类评奖评优中可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 损坏宿舍内的公共设施,损坏寝室内的门窗以及造成他人财产、公共财产损失的,须照价赔偿;造成他人财产、公共财产损失,宿舍内责任不清的,由宿舍成员共同赔偿;对有故意损坏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于下列违
反本细则的行为,分别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者出租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子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宿舍区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掷)瓶子等物、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